太上感應篇註訓證選輯(二十)

因小失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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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原文:

  常州進士蔣煜(1)為麻城令,有賣腐人拾遺金五兩,攜歸語婦,婦囑候失主還之,鄰人目擊,俱為嘆美。

  少頃,遇失銀生,驗實全畀(2)之,旁人高(3)其義,勸生酎(4)銀五星。生不肯,賣腐人亦忿,遂爭鬨(5),生入稟縣,詐稱失糧銀十五兩,為某所獲,止還三分之一,餘乾沒,懇追究。

  煜即拘訊,得其詳,隨召婦人及鄰人,與勸分者,鞫詞(6)皆合,煜詰生曰:「汝銀果十五兩耶?」生詞不能改,應曰:「然。」煜顧謂生曰:「汝失數與彼拾數不合,另有拾之者,可別訪,此銀與汝無涉。」即給賣腐人去,生咋舌(7)而,邑人稱快。

二、 注釋:

(1)煜:音ㄩˋ,本意耀也,此為人名。
(2)畀:音ㄅˋ,與也,予也,此指「還」給之意。
(3)高:此指讚美。
(4)酎:音ㄔㄡˊ,與酬同。
(5)鬨:音ㄏㄨㄥˋ,兵鬥也。
(6)鞫詞:ㄐㄩˊ,勘驗獄詞。
(7)咋舌:咋音ㄓㄚˋ,謂深自悔恨,重嚼其舌也。

三、 譯文:

  常州進士蔣煜當麻城縣令時,有個賣豆腐的人拾得了失銀五兩,帶回去告訴太太,太太囑咐他在原地等候失主到來,以免失主焦急。鄰人看見這件事,都十分讚嘆,認為這是一件美事。

  不久,果然遇到失主,驗清楚確實的銀兩後,就全數歸還失主。旁人讚歎他的義行,並勸失主應酬謝一些銀兩,但失主不肯,賣豆腐的人聽了也很憤怒,於是二人就發生爭執。失主一狀告到縣府去,詐稱自己遺失糧銀十五兩,被某人拾得,如今只還三分之一,其餘的白白被沒收,懇請縣府追究實情。

  蔣煜即拘捕賣豆腐前來訊問,了解詳細情形,同時也傳訊他太太、鄰居以及勸失主酬謝的幾個人,所得的證詞都相吻合。於是煜責問失主說:「你遺失的銀兩真的是十五兩嗎?」失主不能改變自己的供詞,便回答說:「是的。」於是蔣煜告訴失主說:「你所遺失的錢數與他所拾得的金額不合,可能是別人拾獲,你該再到別處去找,這些銀兩與你沒有關連。」說完,就判定這些失銀給賣豆腐的人,失主只有深自悔恨,悵然離去,鄉人為此判決都感到十分快慰。